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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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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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第十一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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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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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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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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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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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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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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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一)开《立银行账《户;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 (四)领购—发票;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六)办理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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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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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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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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