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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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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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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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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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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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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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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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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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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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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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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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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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第十八条 !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一)开立银】行账户;《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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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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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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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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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办理—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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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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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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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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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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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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