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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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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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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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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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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第十三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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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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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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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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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
《 《(四)领《购,发,票,;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六)办理停业、歇】。。业;
】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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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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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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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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