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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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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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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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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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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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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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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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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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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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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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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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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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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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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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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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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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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一)开立银【。行账户?;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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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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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领购发票】;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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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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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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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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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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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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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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