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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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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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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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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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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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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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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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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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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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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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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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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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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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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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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立,银行账?户;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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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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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领购发】票;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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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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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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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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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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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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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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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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