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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 ?    《 第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    第》五条 ?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    第七条 】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 ,。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夫妻关系; 】。     (】二)直系《血亲关系; —  —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 (:四)近姻亲关系; ! ?    》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    —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 ,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