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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    — 第二十五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 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   第二》十八条? ,。。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九条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