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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   第二十五【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 ,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