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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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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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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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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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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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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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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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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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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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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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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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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