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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 ,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    《 第二十五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第二十七条 !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