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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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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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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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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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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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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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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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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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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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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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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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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