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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 :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