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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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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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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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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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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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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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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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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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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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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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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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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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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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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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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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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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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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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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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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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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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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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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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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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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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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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 》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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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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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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