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六十五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相关资料 )【。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相关资料! ,)
:
,
,
,
》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相关资料 【),
— ?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
?。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
?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
】 《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