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六十五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相关?资料: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第】。六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相关资】料, )
【
, ?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相关资料】 )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
:
《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
!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