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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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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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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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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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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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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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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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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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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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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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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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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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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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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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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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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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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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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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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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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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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