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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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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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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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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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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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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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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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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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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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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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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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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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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