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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六条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 (相?关,资料 ) 【 ,  ?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第六十】一条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  :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