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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 ,     》(相关资料 ) 】 , ,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   ?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