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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   (相关资料 !) ?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  :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六十二条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