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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      — (相关资料 ) !    】 第五十七条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五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