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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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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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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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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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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 第五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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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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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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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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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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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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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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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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