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