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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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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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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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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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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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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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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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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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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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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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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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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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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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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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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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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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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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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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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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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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