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六条 】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相【关资料? ,)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