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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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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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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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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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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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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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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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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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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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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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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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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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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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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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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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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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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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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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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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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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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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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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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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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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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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