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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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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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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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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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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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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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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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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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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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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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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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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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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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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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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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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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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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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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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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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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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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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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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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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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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