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相!关资料 )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第四十】条 :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  》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  《。。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