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 , 第二十三条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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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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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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