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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第【二十三条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