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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