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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 :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 第二十四条 【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