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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四条 《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