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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