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四条 《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