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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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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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
:
: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 , , ?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 ,第五条 《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 — (一)》孤儿的监护人;【
?
:
: ? (二)社】会福利机构;
】
—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
》第,六条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无?子女;
《
— ,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 ? ? (四)年满三十周!岁
!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 第十条 》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 第十一条》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
? 第十《四条 ?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
第】十五条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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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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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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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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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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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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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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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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