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 ,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      】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  :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