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  :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      —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 ?  :      —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三》十五条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     —第四十条 》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