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 ?        !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  :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  : 第四十一》条 :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   第四》。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