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     》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   第四十一条 !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