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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第二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   【 —   》    !    》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  : ?。     —第三十三条 —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