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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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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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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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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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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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