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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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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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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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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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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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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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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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