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
【
》。。
!
【 第十《八条 ?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
?
—
:
】
》
?。
《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 第二十七条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