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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 【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  》。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   】   】 , ,  【  》   《   】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  —    ! ? ,    【 :  :  ?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