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