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