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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 ,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 ,   》 ?。。 ?    !  》    】 ,    !    第四条 】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