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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计程序 !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    《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   《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 ? ,    《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  :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   第四十二【条 :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