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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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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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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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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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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第三十【四条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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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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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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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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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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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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