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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     》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五)其他《处,理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   《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 :   《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 :   ?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