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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七条 !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  :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 第二十九条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