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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九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第二十《九条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