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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