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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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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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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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九?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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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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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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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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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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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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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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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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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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