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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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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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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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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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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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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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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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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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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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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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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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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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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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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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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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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