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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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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 第八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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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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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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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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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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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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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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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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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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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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