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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    —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 : ,    《第八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   《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 ,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    第十五条】 ,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