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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  》  :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    —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   》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