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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 ,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 , ,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 》    第十条 】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    】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第十】二条 ?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第十三条 》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