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版) 建标库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