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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失业《保险 ? 【    第四十四条! ,。。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     第五十】条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  第五十一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   (一)重新】就业的; —   —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 ,       【 (三)移居境外】的; 》   》。  : ,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