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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失业保险 【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第四十六条 】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   ?  第五十一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一—)重新?就业的; —  》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