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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失业保险 】   【  第四十四条【。 ,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   第四十—五条: ,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      】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 第四十《七条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 第四十八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一!)重新就业的—;  】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 第五十二条 【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