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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失业保险 !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第四十九】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第五十一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第五—十二条 《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