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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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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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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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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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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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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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 第六十一条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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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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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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