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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保险 》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   ?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  :  :。     》(一)故意犯罪;】 ?  《   ?    (二)醉】酒或者吸毒;— ,   【      (三)!自残或者自杀;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   ?   ?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四十条 《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 :    第四十【一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第—四十二条《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   ?  :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        】 (三)拒绝治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