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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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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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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
— ?。 (一)故意【犯罪;
【
《 , : : (二)醉酒或者】吸毒;
】
《 , : (三《。。)自残或者》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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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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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九条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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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第四十二条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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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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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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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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