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
?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
》 第三十《七条 ?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
?。 》。 (:一)故意犯罪;【
:
《 】(,二)醉酒或》。者吸毒;
—。
【 》(三)自残或者自杀!;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第三十九条【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 ?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第四十三【条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
?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
: —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三)》拒绝治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