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认证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 ,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 《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
?。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 ? 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
,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 ,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