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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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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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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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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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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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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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 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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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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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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