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认【可,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  《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三十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五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 ,。 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四十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 ,   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 第四?十九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