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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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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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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三【十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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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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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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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五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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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四十!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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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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