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四章 认可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 第三十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   《 ,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五: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 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 第四十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  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