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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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法人资格;【
》 ,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 》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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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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