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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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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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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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 ,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 ,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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