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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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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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法人!资格;
》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 ,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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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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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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