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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 《 ,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 :     第—四十九条 》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