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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 :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   第四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 ,。 ?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