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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 :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   》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