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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     —第四十一条 —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 ,。。 ,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  : 第四十《七条 ?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 ?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  :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    第五十条 !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