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
: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第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 ?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
】。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