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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    第三十条 !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 ,。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  :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 ,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   ? 第三十五条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 :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     第三十】七条 ?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     !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   《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    《   ?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 ,     【  :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   ?。 ,第三:十八条 《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  ?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