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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 :  《  : 第二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   》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 》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 ,  :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 ,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   —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 ?    》。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 》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 《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 ,。     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 《 ,  :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    】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 ,  《     》。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     —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    —   ?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   《。 ,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 :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    》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