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建标库

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