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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 ?。   》  第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分,为  】       【(一:)最高人民法院; !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    (三—)专门人《民法:院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   ?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第二十条《 ,。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 ,  《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一条 【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      】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 ,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  : ,。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      —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   —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