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
— — (一)最高—。人民:法院;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 (三)—专门人民法院
【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第?十四条 《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 ? ,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
,
: :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 ?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一条 !。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三条 《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
?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
《
: ,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