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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 :    第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分为 【      】   (一)最高人!民法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 (三)专门人【民法院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     第】十四条 《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 ,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     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  :第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  — ,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 ,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三条! ,。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      —。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      —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二十八条 》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