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
,
【 第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分:为
【 , 》。 (一《)最高?人民法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 , (三)专【门人民法《院
: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 ?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
【 ,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第,。二十八条《 ,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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