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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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 (!一,)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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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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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门人民法—院
【 第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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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 :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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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 ,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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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 , 第二十二条 】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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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第二十四条 !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 《。。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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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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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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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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