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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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分,为
】 【(一:)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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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 (三—)专门人《民法:院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 ?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第二十条《 ,。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
,
《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一条 【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
:
】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 【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
?
?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 《 ,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
:
【 ?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
? : ,。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
—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
—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
《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