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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
《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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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
《 , 》(二)侮辱》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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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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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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