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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 , 《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     第十】五条 ?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   ?    《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  :    (》二)侮辱当事人【的;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  :  第十六条 【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