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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 【 ,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 ?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     【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  —  : ,   ? ,(二)侮辱当—。事人的;《 《 :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  —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