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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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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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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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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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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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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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侮《辱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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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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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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