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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第七条 《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     第八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  —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 :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 ,    —。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    》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