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