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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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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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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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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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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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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
》 ,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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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
《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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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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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 :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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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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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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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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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
【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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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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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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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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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
— ?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
》。 :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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