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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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
, 》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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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
【 ,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
?。 《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
《 , :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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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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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 :。。第,三十条 《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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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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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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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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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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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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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
》 第》三十六条 》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
》 :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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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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