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