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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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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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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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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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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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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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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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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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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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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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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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