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
— ? :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