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 ,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 , 《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
》 :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
《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
【 ,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
: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