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
《
《。 《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
— : ,。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
?
—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
》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