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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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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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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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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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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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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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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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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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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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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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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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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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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
【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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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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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
,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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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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