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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  :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 ?  :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  :  :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   《     》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      【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 , :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