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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 ?第一节 《破产宣告 》。。 , 《  ?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 ?。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   》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     》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一百一十条 —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