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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 : 》 第一节 —破,产宣告 —。    】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  第一百一十条】 ,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