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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和 :解 》   —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 ?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第九十【六条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  ? ,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   《  第一百零二条 !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    】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