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
《。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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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第八十一条 —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
? (二!),债权分类;
】
】 : ,(三)债权调整【方案;
! — (四)债权【受偿:方案;
《
》 ?。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 ?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
【 , (》四)普通《债权
?
?。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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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 第八十【五条 ?。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
《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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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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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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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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