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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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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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第八?十条 ?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
?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 《 (二)债—权分类;
!
《 (三)】债,权调整方《案;
?
》 ? : (四)债【权受偿?方案;
》
,
! ,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 ?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 【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 :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 ,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
,
《 (四!)普通债权
【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
》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
,
,
《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 《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 :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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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
?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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