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 ,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  》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 ,  《       【(二)债权分类; ! : ?   ?     (三)债!权调整?方案; 】  :       (】四)债?权,受偿方案;》  【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      —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第八】十二条 《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 , ,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      !   (四)普【通债权?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 , ,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 《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  ? ,。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     》。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     》。 ,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 》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  :。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