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
—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
》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 》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