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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 ?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 《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 :  : , ,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 , ,     第七十】七条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   ?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