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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 第七十二条 【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 :    第七十三条! ,。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 ?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第七十七条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  :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  第七《十八条 《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