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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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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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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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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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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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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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第七十四条 !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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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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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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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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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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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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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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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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