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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 ,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 , ,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  :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   —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      【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     》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 ,     (四)借!款; ?。 《     》 ,   (五)设【定,财产担保; !    》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        】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 (八)放》弃权利?; 【     》   (九)—。担保物?的取回?;   !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