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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 ?    《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   (四)—借款; 》 ?         !(五)设定财—产担保; 】   《     》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        】 (八)放》弃权利;《 , ? :    《    (九)【担保物的取回;【 《 :     》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