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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  :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  《  :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 ?   ?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       【 ,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    》    《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   ?   ?  (四)》借款; 《 ,。      !  :。 (五)设定—。财产担保; 】     【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    (》八)放弃权利; 】 》        (!九):担保物?的取回;《   】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    《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