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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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 ,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 , ,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 :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
—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
【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 》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 , (四)借!款;
?。
《
》 , (五)设【定,财产担保;
!
》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
】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 (八)放》弃权利?;
【 》 (九)—。担保物?的取回?;
!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