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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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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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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三—)监督管理人—;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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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通过重》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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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通过和解协【议;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第六!。十四条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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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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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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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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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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