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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    (三)【。监督:。管理人;《 《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第六十三!。。条 :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