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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     》(三)监《督管:理人;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  :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