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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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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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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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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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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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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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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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 》(三)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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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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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通过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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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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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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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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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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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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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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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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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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