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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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核查债权;》
: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 , (三?),监督:管理人;
》
,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第六十六条 】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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