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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   (三)监督】管理:。。人; 《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第—六十四条《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