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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三—)监督管理人—;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第六!。十四条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