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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五十:九条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核查债》权; ?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三)监督管【理人:;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第六十六条 —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