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第六十一条 【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核?查债权;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三)监督】管,理人:。;
:
?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第六!十六条 《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