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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核【查债权; 【   》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三,)监督管《理人;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第六十四】条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