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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   第六十一条 !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核查债权; 】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三)】监督管理人; 【 ,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第《六十五条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