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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核查债权;】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三)监督管理!人;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