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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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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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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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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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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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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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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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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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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 — (三)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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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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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通过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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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通过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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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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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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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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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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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第六十三条 】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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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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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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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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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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