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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核查债权; 】 ?   ?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三)!监督管?理人; 】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 , ,     —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 ,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