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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债权申—报,。 — :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第五十条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  :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    《。第五:十六条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