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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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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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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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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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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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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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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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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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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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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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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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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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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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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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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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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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