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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 ,。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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