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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