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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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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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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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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