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 第四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 ?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
?。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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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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