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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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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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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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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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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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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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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