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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