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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   》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  : ,。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