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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第《三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   (《五)放?。弃,债,权的: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    《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 第三十六条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 第三十七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