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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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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 第三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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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
》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
? (五】)放弃债《权的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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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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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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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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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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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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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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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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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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