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 第三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 》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   ?      (五】)放弃债《权的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