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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      (五】)放弃债权的— ,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   第三十三条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 :   ?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  》  : 第三十四条 【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第】三十五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     第【三十:六条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第】三十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