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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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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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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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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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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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 《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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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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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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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第三十四条 !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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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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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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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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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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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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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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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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